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服务 > 民办教育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自201791日起实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幼儿园)设置、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具有合作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三、关于办学场所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四、关于教学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本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新增教学点设置要求同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求;如在市属范围内跨审批区域增设教学点的,需征求新增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备案,由原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五、关于专职负责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校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六、关于专兼职教师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七、关于收费退费原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执行标准应按《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预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全部培训费用。

  八、关于安全管理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等的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九、关于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辖市(区)的教育局审批

  十、关于分类管理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试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在办学地所属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在办学地所属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十一、关于党组织建设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局党委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十二、说明

  本指导意见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应按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执行。

  镇江市教育局

                  2018年7月3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7月4印发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教育局主办
?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05253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3211000053    苏公网安备 32110202000126号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