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以部长令的方式联合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制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和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的基础上制定的。进入新世纪以来,上述《暂行办法》和《管理规定》在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来源国别、学历层次、学科专业等结构显著改善。2016年,共有来自205国家和地区的442,773名各类外国留学人员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2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学习。
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同年发布的《留学中国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改进来华留学教学和管理,提升来华留学人才培养质量,打造“留学中国”品牌。通过完善立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规范,有利于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增强来华留学吸引力和扩大来华留学规模,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
2012年国家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简政放权改革对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学生管理的环境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形势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在国际学生工作的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方面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因此,1999年《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0年《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有必要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行政管理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二是处理好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优化服务;三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落实好省级教育统筹权;四是处理好《办法》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现行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注重相关规定衔接一致,坚持立法统一;五是处理好规范管理与提高质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中国教育的吸引力。
问:《办法》在适应新的法制环境方面做了哪些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
答:为适应新的法制环境和管理要求,《办法》在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几方面调整和补充:一是按照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二是规定国务院和省级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由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工作。
此外,考虑到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办法》规定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其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在激励和保障高等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方面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一方面,《办法》赋予高等学校更多自主权,使高校在国际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有利于充分调动高校在招生和教学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明确高等学校在具备相应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国际学生。二是高等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高等学校按照自主制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录取。四是国际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另一方面,为破解学校管理队伍建设的政策障碍,《办法》专门要求高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并对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和待遇做出明确规定。
问:《办法》在保障和提升高等学校来华留学教育质量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办法》着重强调高等学校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增强来华留学教育吸引力。一是提出教学要求。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二是把关生源质量。在招生环节要求学校对拟招收的国际学生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得招收。三是控制教学环节。在教学环节上对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教学、师资、论文、实习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做出规定,对目前在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加以明确。四是完善监督措施。《办法》规定对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问:《办法》在规范管理和提升服务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办法》坚持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相结合,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促进学校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进一步提高国际学生服务水平。在规范管理方面,一是明确管理机构,《办法》规定高校应当设有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机构,统筹负责国际学生相关工作。二是要求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相关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三是更新社会管理要求,在出入境和在华停留居留管理、未成年人监护、短期团组、卫生检疫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一是强调信息公开,要求高校及时公开学校情况和管理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二是新增勤工助学规定,允许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三是首次明确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以抵御可能发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风险。
问:《办法》如何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答:《办法》中新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加强对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后续监管。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强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三是明确了学校违规情形和处理规定,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些后续监管条款的增设,是保障来华留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的切实举措。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办法》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将通过逐级培训等方式,开展《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了解《办法》,用好《办法》,真正发挥《办法》对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二是推动相关规定和文件的出台。一方面及时更新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相关配套文件;另一方面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制定和修改本地区、本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三是做好监督落实。我们将督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高在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方面的意识和水平,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要求,确保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障和促进来华留学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