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初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招生。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小学、初中报名和入学工作。通过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公办学校招生。
公办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所属施教区的依据。拆迁户以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地址为依据;拆迁户已购买新房的,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学生按新房所在施教区入学。其他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应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招生要严格遵守“自愿报名,免试入学”的规定,不得提前收取任何资料,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在执行中考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区内学生同等待遇。
3.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各地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指导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适龄聋童原则上在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适龄智障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适龄盲童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与苏州、南京、扬州、常州等地盲校联系,为适龄盲童入学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
4.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切实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听取驻地部队对随军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的要求和建议,落实好《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部队子女入学。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市“人才特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暂行办法》处理。
3.严控择校,促进均衡。
择校生比例应低于本校招生总数的5%,并逐步减少。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一律不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的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
各辖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各地可通过教育集团办学、完善片区协作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核心学校的辐射作用,放大优质品牌资源的效应,实行集团或区域内优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各辖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制定本区域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报我局基教处。
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将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附件)交市教育局基教处。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2.就学联系函样式
3.2018年镇江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镇江市教育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