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教育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0号(外交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0号(外交学院)

外交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外交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12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外交学院章程

序言

  外交学院经周恩来同志倡议,由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批准,于1955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学系的基础上正式建立。1958年8月1日,外交学院改名为国际关系学院。1960年10月22日,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之一。1961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校名恢复为外交学院。2013年7月,外交部、教育部决定共建外交学院。

  学校以服务中国外交事业为宗旨,秉承外交特色鲜明,外语优势突出的办学理念,以周恩来同志为外交人员提出的“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十六字方针为校训,致力于培养“爱祖国、知世界,通专业、精外语,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外交外事人才,努力实现一流师资、一流学科、一流理念,将一流人才输送给祖国的外交事业的办学目标。

  自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大批外交外事及其他行业的优秀人才,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中国外交官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网址是www.cf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外交学院是国家举办,外交部主管,由外交部和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保障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外交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比例、录取学生;

  (四)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五)招聘、使用和管理人才,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

  (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六)合法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确保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服务社会和中国外交事业,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及国内外外交官以及国家公务员等外交、外事业务培训等工作。

  学校坚持小规模、高层次、外交特色鲜明的办学方向,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努力建设成为培育中国外交人才队伍的重要基地。

  第十条学校重视国际关系和中国外交的理论研究与创新,积极参与“二轨”外交和公共外交,努力建设成为服务中国外交的重要智库和对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交流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发展、改革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奖励及帮困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建社团,并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培训等机会;

  (六)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有关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晋升、奖惩、解聘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逐步健全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相应的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报批或备案。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所)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组成人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党办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外交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根据分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工作。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外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宜进行研讨,不定期研讨学校未来科研发展方向、领域及战略布局等,为学校决策提供前瞻性咨询和建议。

  (二)研究学校中长期科研规划,对学校年度科研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校级科研项目、出版资助项目和科研成果鼓励,并监督其具体实施。

  (四)参与审查、鉴定科研成果,组织学校科研成果评奖工作。评议重要学术论文、专著和教材,推荐校内科研成果参加省部级以上评奖。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六)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确定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定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

  (六)研究和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及学科建设规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七)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审订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科教育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规划,审议课程设置,优化课程体系,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发展;

  (三)宏观监控教学质量,结合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完善学校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包括本科专业教学评估、本科课程评估、实验实践教学评估、毕业论文质量评估等;

  (四)指导提高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探讨科学高效的课堂教学模式,推动开展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推动课程建设,完成对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六)推动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完成对校级教学、教学管理等改革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七)推动教材建设,做好教材规划、选用、审定和评估等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 外交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院(系、部、所)等教学科研机构的调整方案。院(系、部、所)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各院(系、部、所)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本部门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各院(系、部、所)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院(系、部、所)设院长(主任)1人、副院长(副主任)1-3人。院长(主任)是院(系、部、所)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院(系、部、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由本部门使用的校产,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等事宜;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部、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协商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各院(系、部、所)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主持,成员由本部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等研究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院(系、部、所)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国家外交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推动协同创新,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利用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联合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外交学院董事会由外交部和部属有关单位、驻外使领馆、关心和支持中国外交外事教育事业的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业的负责人以及海内外知名人士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外交学院校友包括在外交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杰出外交人”荣誉称号,对在外交实践及外交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蓝底白字,周恩来同志题写的“外交学院”四个字位于旗帜中央。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和平鸽、地球经纬线、书和校名中英文组成的圆形图案。地球经纬线居于图案中心,代表立足祖国、放眼世界的办学方针;和平鸽象征我国一贯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翻开的书寓意以知识奉献祖国外交事业的决心;校徽外环上部为周恩来同志题写的“外交学院”字样,顺时针排列,下部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字样,逆时针排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讨论审定,经外交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实施。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教育局主办
?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05253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3211000053    苏公网安备 32110202000126号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