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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类别 其他 权力基本编码 1000050000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备注

 

 

基本信息
  •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决定机构: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递送达或网上公告
  •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形式: 1_无样本.docx
  • 表格下载服务: 1_辖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docx
  • 咨询方式: 电话:0511-88916329;信件:镇江市健康路15号市教育局督导处;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0511-88916329;
  • 监督及投诉渠道: 电话:0511-89985067;信件:镇江市健康路15号市教育局,市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收;邮箱:zjsjwpzjyj@163.com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 其他共同办理处室: 
  • 涉及的中介机构: 
  • 是否委托行使: 
  • 委托书: 暂无
  • 需要到现场次数: 0次
流程图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表 辖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docx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单位盖章
 * 选择“不见面”方式申办业务,如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请在系统中上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 《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办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
教育督导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督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对哪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答:(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办理地点、时间
镇江市冠城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333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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