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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8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年,我市将于上、下半年共两次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年网上报名时间为:上半年44日至18日,下半年日至日。请在报名期内的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如时间有调整以网站通知为准。

  现场确认及体检时间由我市各认定机构(详见附件1)确定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镇江市教育局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一)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二)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四)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含已毕业但未及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院校全日制师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镇江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镇江或镇江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或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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