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开展2017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市和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公办备案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2017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1.办学机构变更、变动等情况是否经过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是否按照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批准核定的许可证内容办学。
2.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二)学校建设情况。2017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1.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学校董事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2.是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办学管理情况。2017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1.教学质量管理、培养目标、培训科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2.教学人员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情况,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
3.招生宣传是否夸大其词,广告是否备案。
4.民办学校收费是否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规定公示。学生退学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
5.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制度是否健全,在消防、食品安全、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工作整改情况。市教育局2016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工作检查指导意见书相关事项整改情况(仅限市教育局年检机构)。
本次年度检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将重点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进行逐项落实。对民办幼儿园和学历教育机构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学校)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核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5月10日前)。各民办学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2017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各民办学校向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镇江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叁份)(见附件,可登录镇江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网http://zjzj.zje.net.cn/社教下载/栏目下载);
2. 2017年度工作总结;
3. 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4.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校舍消防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7.民政部门年检需要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具体要求登录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zhenjiang.gov.cn/)查阅。
我局审批的民办学校请于5月1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我局职社处(健康路15号,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88916319),并发送年检报告书电子版。逾期不报材料的教育机构,视为主动放弃年检。
(二)考核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其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核。
(三)公示阶段(5月21日至5月28日)。教育行政部门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均向社会公布。
市直民办学校的年检结果,将在镇江市教育信息网、镇江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网等媒体上公布。各辖市区年检结果,应在当地教育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四)验证阶段(5月29日至6月10日)。经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验证,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主动放弃年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年检结论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年检优秀”、“年检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类。
(一)民办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较高社会美誉度,诚信办学,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年检优秀”。
(二)民办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内部管理规范,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三)民办学校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整改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年检要求
1.年检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年检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2.各民办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按时报送年检材料。考核组到办学机构检查时,办学机构的会计必须在校,以便配合检查组进行财务检查。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中发现办学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设立教学点;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擅自抽逃或挪用办学经费。私自开展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5)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7)故意不让学生退学、转学,收费退费违反相关规定,未开具发票的;
(8)聘用教师、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
(9)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或因故一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1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16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我局职社处,电子信箱:zjzs77@126.com。
附件:镇江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
镇江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1日